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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教授:“漫修金陵”法学讲坛第九期 “走出刑事诉讼理念的误区”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11-06 作者: 来源: 博彩网址大全 点击:

2023年11月4日上午,漫修金陵法学讲坛第九期在南京师范大学行敏楼338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到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田文昌老师开展以“走出刑事诉讼理念的误区”的主题报告,由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蔡道通教授主持。学院部分教师、学生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蔡道通教授介绍了田文昌老师的研究与实践成果,并代表学院对田文昌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随后,在长达两小时的讲座中,田文昌老师紧紧围绕着刑事诉讼理念展开讲述,从十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现存的十大刑事诉讼认知误区,指出只有完成深层次的先进理念建设和优化,才能落实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误区一,以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田文昌老师认为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但我国目前尚未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彻底走出以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的理念误区。如果我国仍然处于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不确定的状态,很容易造成结果事实上就是有罪推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失去具体方法论的原则还会导致受权力左右的定罪标准的主观随意性。

误区二,以不枉不纵否定疑罪从无。田文昌老师指出不枉不纵是理想层面的最高的标准,即在打击犯罪的时候,要坚持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然而,受客观认知限制,很多案件中都存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在此背景下难以达成不枉不纵的目标,“枉”与“纵”二者之间发生冲突

误区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田文昌老师通过介绍中国社会传统的理念发展过程,引出理论界有关程序真实与证据真实的争论,直至今天,法律真实的观点虽逐步占据上风,但是仍然存在证据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的观点。这种并重观点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可一旦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就会陷入难以解决的困境,田文昌老师认为在没有办法解决这一逻辑冲突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慎重考虑并重的主张。

误区四,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人权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的成果之一,在此之前,我国刑诉法目的是以打击犯罪为主、保护人民。田文昌老师强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从概念上来讲没错,但实际上在功能上发生了错位,这应当是刑法的任务,而非程序法的任务。程序法源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程序法的任务应当是保障人权,尤其是被追诉人的人权,而保护人民的任务则交由刑法来完成。但是,我国对刑诉法的定位仍然存在同样的不当并重,在价值出现冲突、难以两全的时候,到底哪个重哪个轻又成了权力的话语权。田文昌老师认为应当坚持以保障人权为主,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对于维护司法的原则有重大意义。

误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田文昌老师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仅通过在法庭上的质证环节很难真正完成质证应有的效果,从而使得庭审成为“走过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虽然增设了第37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条款,但对该条款的解读仍然争执不断,尤其是对“有关”的限制。从本质而言,所有的证据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都有意义,不应当对其核实证据的范围加以不当限制。

误区六:辩方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田文昌老师以证据三性引入,提出这种“三性”是否要将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加以区分?从理论层面解读,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的合法性同样需要满足三性的要求。然而,如果结合实践,回归到法治理念深入思考,答案却应当是否定的。田文昌老师以曾经办理的案件为例,指出辩方证据没有合法性的要求,只要求辩方提出的证据满足真实性和关联性。作为公权力主体,提出不合法证据的后果应当由国家承担。反过来作为被告方,私权利主体如律师提出的不合法证据的不利后果难以归属被告本人,否则可能会践踏人权,造成冤假错案。

误区七,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独立行使辩护权。律师辩护权独立性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辩护权独立性能否独立于被告人的意见之外?田文昌老师通过分析刑事诉讼的目的和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进行了解答。不同于传统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是为了发现真相,现代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恢复社会秩序,发现真相只是手段。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审三方都应当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其中,律师就应当通过维护程序公正进而实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辩护律师不应当违背被告人的意愿行使辩护权,无需对真实负责。

误区八,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田文昌老师分析了律师保密义务的内涵,认为保密义务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的免作证权,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原则。有时候律师凭借自己的职权得到当事人的隐私,基于互信原则,律师不应当揭发当事人,否则一旦将当事人隐私披露出去,将导致没有人敢寻求律师辩护的情况出现。反之亦然,当事人也不应该揭发律师,否则律师也不敢再帮助当事人辩护。无论是何种情形,都是对互信原则的破坏,而互信原则作为律师制度存在的根基,一旦被破坏,律师代理制度也将不复存在。

误区九,举证责任倒置的理念根深蒂固。我国实践中经常出现律师没有举证的表述,对于律师而言,其举证是权利而非义务。田文昌老师以“彭宇案”为例,指出很多情况下法官错误地把举证责任加给辩方,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应当由提出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旦陷入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方式,就会产生有罪推定的理念,很容易铸成冤假错案。

误区十,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混乱。律师对职责的认知开始从行使公权力的定位向私权利理念转变。理性对抗,各司其职,律师应当以平和的状态讲述道理。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不能过早介入,辩审冲突的发生是不正常的,法官作为程序的主导者,应当承担防止辩审冲突的主要责任。

田文昌老师认为以上十个方面的错误认知阻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应当从理念层次出发并正视现实,理性地走出理念的误区,转向真正的法治思维。此外,田文昌老师认为作为法学学生,一定要以坚持对原理和原则的学习,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法条层面,应当形成先进的、不落后的深层理念,并表示了对新一代法学学子的期待。

提问环节中,大家积极互动,田文昌老师耐心解答了律师和同学们的问题与疑惑。讲座最后,蔡道通教授对田文昌老师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他表示田文昌老师的讲授内容是立足于实践中的中国问题讲述中国方案,具有很强的学术魅力、实践魅力与理论价值,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学习其中的深刻内涵。本次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李孟函

                                                             供图: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