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日上午,以“借名登记之法律关系”为主题的学术讲座于博彩网址大全
行敏楼410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到东吴大学博彩网址大全
的郑冠宇教授担任主讲人,由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崔拴林教授主持。在此次学术讲座中,郑冠宇教授就其对借名登记问题的思考进行了分享。

崔拴林教授对郑冠宇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郑冠宇教授在民法总论、物权法等民法的主要领域都有非常深厚的造诣,我们非常开心能够有这样的机会一起交流学习。
在本次讲座中,郑冠宇教授围绕借名登记的内容及性质、借名登记之成立、诈害债权、出名人为保证人、强制执行之救济,以及借名登记之证明、借名登记之终止、股份共有、信托行为、让与担保等进行了分享。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物权形式主义,虽然同大陆地区有一定差异,但是郑冠宇教授体系化的分享让在场师生收获颇丰。

首先,郑冠宇教授通过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引出借名登记之法律关系的问题。在借名登记的内容及性质方面,郑冠宇教授指出“最高法院”认为借名登记是一个无名契约的性质,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委任契约的规定,例如“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04号民事先例认为:所谓借名登记,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之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处分,他方允就该财产为出名登记之契约。其成立侧重于借名者与出名者间的信任关系,及出名者与该登记有关之劳务给付,具有不属于法律上规定其他契约种类之劳务给付契约性质,应与委任契约同视,倘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之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者,当赋予无名契约之法律上效力,并依“民法”第529条规定,适用委任之相关规定。
在借名登记之成立方面,“最高法院”认为出名人与借名者间应有借名登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记关系。郑教授强调现实生活中很多纠纷的发生是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约定,怎样通过间接证据的方式去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借名登记之意思表示合致,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郑教授指出借名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容为免配偶知悉、为免配偶债权人之追偿,为符合政府之规定等等。

其次,郑冠宇教授以非自耕农之农地买卖契约效力等为例引出消极信托的概念,“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认为:所谓信托,乃委托人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财产为信托财产,将之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以达成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之目的之行为。受托人不仅就信托财产承受权利人之名义,且须就信托财产依信托契约所定内容为积极之管理或处分。如委托人仅以其财产在名义上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自始不负管理或处分之义务,凡财产之管理、使用、或处分悉由委托人自行办理时,是为消极信托,除有确实正当原因外,通常多属通谋而为之虚伪意思表示,极易助长脱法行为之形成,法院殊难认其行为之合法性。即当出现规避法律的情形时,借名登记行为被认为是无效。郑教授着重强调了2019年的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即非原住民乙欲购买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经营民宿,为规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37条第2项、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乃与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记契约,以丙名义与甲签订买卖契约,甲以该地为乙设定地上权后,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丙。乙丙间之借名登记契约、甲丙间之买卖契约、甲为乙设定地上权及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丙之行为,无异实现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权之效果,自违反上开禁止规定,依“民法”第71条本文规定,应属无效。郑教授指出该裁定系新裁定,具有重要性,值得同学们注意。

当涉及借名登记与诈害债权,郑冠宇教授总结特定物的给付是不能根据诈害债权的规定主张撤销权的情形,因为其中涉及到一个优先性的问题,如果要保全特定财产就意味着能够取得债权的优先性,这相当于是具有物权的地位,违反了债权的平等性,因此不能根据诈害债权的规定行使撤销权,除非将借名登记的法律关系转换成一个金钱之债的损害赔偿关系。在出名人为保证人的情形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即借名人之债权,因强制执行登记为保证人即出名人所有之不动产而受偿消灭,出名人固丧失登记为该不动产所有人之财产价值惟同时免除移转予借名人之义务,即未以其总体财产价值之减少而为清偿,对借名人自无求偿权,亦不得行使承受债权人对于借名人之债权。
对于强制执行的救济,即借名人是否能以借名登记契约的法律关系来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进而使得借名人能够主张该财产系借名人自己所有来排除强制执行。“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强制执行法”第十五条,所谓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系指对于执行标的物有所有权、典权、留置权、质权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因此依据信托关系仅享有返还请求权,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
关于借名登记之证明,出名人与借名人间应有借名登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记契约。而主张借名登记者,应就借名登记之利己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借名登记关系争执之当事人间,借名人如无书面契约等直接证据以供证明,非不得由何人出资、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已证明之客观情形推论之,惟此仅系证明方法之一,非谓有该客观事实存在,即谓当然存有借名登记关系。郑冠宇教授亦强调了借名登记与合资契约之区别,“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认为:合资契约,系二人以上为共同完成一定之目的,并约定出资及获利比例之契约;借名登记契约,则系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之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处分,他方允就该财产为出名登记之契约。上述二契约之内容迥异,权利义务关系截然不同。前者重在共同出资以完成一定目的,并分享获利;后者则侧重一方就他方之财产出名登记为所有人,借名人或因此给予报酬,然出名人就该登记之财产,并未出资,更无管理、使用、处分权,自无从分享获利。
最后,在借名登记之终止环节,郑教授指出因按当事人之一方借用他方名义办理不动产之所有权登记,且未违反法律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者,性质上属于借名登记之无名契约,其性质上属“民法”第529条规定之具有不属于法律上所定其他种类之劳务给付契约,应适用“民法”委任之相关规定,得随时终止借名登记契约。次按不动产之借名契约经终止者,基于终止借名登记契约后之 返还请求权,自得请求他方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他方就借名登记终止后之移转登记债务如给付不能,即应依“民法”第226条第1项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郑教授还对股份共有、信托行为以及让与担保方面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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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立教授表示,郑教授极具穿透力和体系化的思考让大家获益匪浅,大陆的学者实际上对这些问题也有研究,但是思路跟郑教授有所不同,因此这种学术的交流非常有意思。南京师范大学法院的黄喆教授表示,在大陆地区也有非常多的借名登记行为,一方面在不动产交易当中有大量的借名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有主体资格要求管制的领域也有非常多的此类行为的发生,郑教授的分享启发我们对借名登记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的思考。在最后的提问环节,参会人员积极发言提出问题,郑冠宇教授针对每个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至此,“借名登记之法律关系”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矫东辰
供图:宋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