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晚,南京师范大学校庆120周年暨博彩网址大全
20周年院庆系列讲座之“司法理论与实务前沿”讲座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在线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向”,由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方乐院长主持,邀请北京大学博彩网址大全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吴洪淇老师作专题主讲,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马丁教授、徐歌旋老师以及南京审计大学陈苏豪老师参会与谈。线上有数百名来自全国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校内外学生参会交流学习。

会议在方乐院长的主持下正式开始,本次讲座主要分为三个环节,首先由吴洪淇老师就“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向”这一主题进行分享,接着由马丁教授、徐歌旋老师、南京审计大学陈苏豪老师作为与谈人就本次讲座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感受,最后由方乐院长对本次主题讲座进行总结概括。

在第一个环节中,吴洪淇老师围绕当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开展了两大部分的讨论。在讲座的第一部分,吴洪淇老师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强调要以问题为中心推动改革。吴老师指出,与西方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不同,我国以往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是一个回应型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改革的时代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吴洪淇老师将我国刑事证据的改革背景概括为三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刑事错案风险”,近年来冤假错案频频爆出,影响性大案不断指向和质疑刑事司法体制和诉讼证据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刑事证据的改革重点便是通过程序正义来回应错案风险。第二个关键词是“犯罪形态构成”,当前犯罪形态的构成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大幅下降,新型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自然犯罪逐渐下降,法定犯显著增加,网络非接触型犯罪显著增加,因此刑事证据的构成也随之产生变化。第三个关键词是“新技术”,网络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大数据、人工智能、法庭科学等新技术对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都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得当下刑事证据的形态日渐数据化,面对这样一个趋势,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也需要相应地作出回应。
此外,吴洪淇老师还从立法角度介绍了刑事证据的制度背景和新刑诉法解释证据章的基本框架。2010年以来颁布的刑事证据规定在2021年刑诉法解释的证据章中得到了大量的吸收、修改和整合。从结构上看,2021年刑诉法解释以“总-分-总”为基本结构,以证据种类为基本架构;从内容上看,2021年刑诉法解释的证据章专门设一节来规定“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问题,同时大幅度增加了电子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吴洪淇老师结合2021年刑诉法解释的变化,进一步探讨了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向,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科学证据的采纳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首先,在没有鉴定机构时,专业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从原先的“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修改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在“没有鉴定机构”这一适用前提中不再强调机构是否“法定”,这是对传统鉴定意见的一个重大突破。其次,事故责任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在新刑诉法解释中得到确认,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设计的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也是对传统的专门性证据的一种扩张。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法定犯显著增加,很多问题超出了传统鉴定意见的解决范围,办案机关往往需要求助于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调查。以福建省欣佳酒店坍塌事故为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织多位权威专家对于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司法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被广泛运用,因此2021年新增的这一项内容也是对当前刑事证据制度时代背景的一个回应。
第二个方面是电子数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吴洪淇老师指出,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犯罪场景由物理的空间转向虚拟空间,大量的证据形态被数据化,在此背景下,电子证据成为尤为重要的一种证据类型。目前针对电子数据已经建构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具体包括相对独立的取证规范体系、基本的电子数据审查规范体系、针对瑕疵电子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取证方面,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构建了相对独立于一般侦查手段的六种取证手段,并根据不同的性质给予不同的审批和程序要求。在审查方面,2021年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吸收了2016年两高一部的规定,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设定了相应得审查标准。在违法取证方面,设定了裁量性排除和强制性排除两种制裁性措施,赋予法官对瑕疵电子数据进行制裁的权力。
但是,吴洪淇老师指出,当前我国针对电子数据的现有制度框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最高法刑诉法解释主要围绕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对关联性做出相应的规范。第二,电子数据合法性基本上被真实性所覆盖,最高法刑诉解释主要从取证主体、取证方法、取证笔录、清单、见证人要求、审批程序、检查程序等六个方面设定了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但间接保障的还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没有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如被遗忘权、隐私权等。
改革的第三个方面是证据移送的问题。首先是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移送问题。在以往的冤假错案中很多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没有被移,因此法官很难做出中立裁判,被告人的权利亦难以得到保障。针对这一问题,2021年最高法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对移送证据之完整性进行审查。这一新的规定与辩护人申请调取辩方证据的规定相辅相成,但“对于应当移送而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规定,却容易导致对被告人一方的不公正,因为法官往往会采取疑案从轻的做法。其次是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问题。对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需要移送的问题,吴洪淇老师以章国锡案为例,指出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应当对有关证据进行排除,这也是2021年最高法刑诉解释新增的内容。此外,对于移送到法院的讯问录音录像能否查阅和复制的问题,司法解释起草者出于权利保障的考虑,不再对律师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限定“已在庭审中播放”的前提;同时,出于担心泄密和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考虑,司法解释对复制权未再作明确规定。对此,吴洪淇老师认为,仅仅允许律师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并无法满足办案需求,并且律师的泄密传播同步录音录像行为目前已经有足够的惩戒措施,因此不能因噎废食,律师依然应该争取能够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个环节是与谈人的分享与交流。马丁老师针对吴老师的讲座分享了几点看法。首先,马丁老师认为科学证据采纳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灵活与务实的体现。其次,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形态构成逐渐发生变化,而私人生活和国家关注的区隔也在逐渐淡化。此外,对于法院移送证据之完整性进行审查的义务,马丁老师提出是否可以将该项义务交给辩方,将该项职责交给法院是否完全合理仍存在一定的思考空间。最后,关于证据的非法性问题,马丁老师指出,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被遗忘权不重视,对由此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容忍度也会提升,这一问题虽然在不同国家、时代具有不同的意义,但仍然值得我们予以关注与重视。

徐歌旋老师则从证据法的学习方法角度分享了她的感悟。首先,从吴洪淇老师对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历时性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即不能局限于某一次的修法,要通过一个历时性的梳理来了解修法的背景、目的以及未来修法的走向。第二,吴老师通过法条数量的对比、章节布置的变化、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中数量的调整为我们梳理了近年来证据法的变化,整个过程从粗疏走向详细,立法结构也变得更加立体化,体现了吴老师在其论文中提出的“功能逐步分化”,形成了“分类证据的审查”。第三,徐歌旋老师指出,吴老师对全局观的充分把控深刻体现了理论和具体知识结合的重要性。最后,徐歌旋老师结合了之前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内容,指出我们除了要关注非法证据的法条所达到的立法效果,还要通过研判一些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的实战状态,从而对证据法的历史沿革和走向能有一个更准确的判断。

最后,同时参会的南京审计大学的陈苏豪老师也参与了讨论。陈老师提出了一个主要问题,即现行相对传统的证据法体系在应对高度复杂、利益多元的社会时,出现了许多不衔接、不匹配之处。第一个方面是证据法的问题导向,例如,作为证据法体系核心问题的防范冤假错案问题,在利益多元的时代是极其复杂的,这导致了证据法中许多概念承受了其不能承受之重,传统的话语体系承载不了现行背景下的讨论,因此要拓展相应的讨论。第二个方面是保守、封闭的规则体系如何应对新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实质主义的观点而寻求根本性的解决是无解的。以专门性证据的扩张为例,吴洪淇老师在其论文中谈到程序的方案更加能体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要进行社会科学的规制、分类规制,陈苏豪老师对此深表认同。最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制模式呈现出一种合规共治、公私合力的趋势,此时证据法如何以审判为中心作出有效的回应,会是未来我们需要关注的更加复杂的问题。

讲座的最后一个环节,方乐院长对吴洪淇老师的精彩讲座,以及各位与谈老师们的深入研讨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未来进行展望,倡导同学们对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向持续关注并深入研究。最后,方乐院长再一次对主讲的吴洪淇老师,与谈的马丁老师、徐歌旋老师、陈苏豪老师及参会聆听的全国各地学者、实务界专家、校内外同学表示了衷心的感谢。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陈嘉义/文
陈嘉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