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2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生安副院长在南京师范大学行敏楼434会议室举行了题为“‘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法律效力之普适性理论”的讲座,此次讲座由杨登峰教授主持并担任本场讲座评议人。

马生安副院长介绍“两质态论”
首先,马副院长表示,本场讲座主要针对“两质态论”和“三效力说”的调整问题及其适用对象进行展开,以行政行为的“两质态论”和“三效力说”为例进行介绍。
其后,马副院长对“两质态论”、“三效力说”进行具体的解释。第一,“三效力说”就是要坚持效力本质论、效力内容论、效力形态论三位一体,需要形式效力的存在。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是经过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的认定,而且一定是生效的司法裁判认定的才是有效的。形式效力可能会对公正、自由价值造成损害,而实质性效力是对形式效力的缺陷的弥补。形式效力的理论基础是“法律安定说”,而实质效力的理论基础是司法正义论。其认为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是实质合法性的,从形式效力到实质效力的转变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的审查。所以,“两质态论”可以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要具有效力的行为都可以用“两质态论”来解释。第二,“两质态论”主要指行政行为两种状态之间不同的效力。马副院长指出,形式效力有几方面的特征:法定性、行政程序性、相对性以及行政行为形式效力的一般性。公定力是效力的一般性,具有效力的普遍性,与执行力、程序性等效力,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第三,行政行为的“三效力说”,主要指存续力、拘束力与实现力,其中存续力是最基本的效力,有实质存续力和形式存续力。而拘束力是约束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的履行行政行为义务的法律效力。第四,“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之间的关系,以行政行为为例。两者是本质和内容的关系、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是科学的行政行为效力的构成,是效力体系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破解了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难题,马副院长认为公定力与其他效力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而不是基础与前提的关系,这个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第五,“两质态论”和“三效力说”在私法上的意义,主要是对合同的“两质态论”的效力的意义的解读。第六,“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的实践价值,具体有指导宪法的修改与完善、在宪法完善下进一步落实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指导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指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指导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等重要意义。第七,介绍了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拘束力。杨教授表示行政行为对司法的判决具有有限的拘束力,而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很重要。
最后,马副院长做出总结:作为法律人一定要在理论上有所造诣,要永攀理论的高峰,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已有的理论以及发展理论。

杨登峰教授进行评议
杨登峰教授首先对马副院长在讲座中融入了自己长期的理论研究表示感谢,其次针对“两质态论”和“三效力说”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评议。杨教授表示,通过对“两质态论”和“三效力说”体系的建构解决了很多问题,在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的说法众说纷纭,其认为首先要解决效力的概念是什么,而效力的本质论是一种义务,对效力的本质论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的“两质态论”可以进一步的研究。杨教授表示,针对讲座出现的很多讨论点有待实践给予进一步的验证。

同学们认真听马副院长讲座
同学们针对讲座内容与马副院长进行了互动与交流,马副院长的解答使学生受益匪浅。 至此,历经两个小时左右的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