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发展开启一个以新的技术支撑新的社会结构的人类新时代。人工智能是什么,它会带来什么样的挑战,刑法如何合理应对人工智能,这都需要法律人进行前瞻性思考。为此,博彩网址大全
举办了“人工智能时代与刑事立法发展”学术沙龙。来自博彩网址大全
刑法学、宪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法理学等三十余位博士、研究生同学参与了本次学术沙龙,姜涛教授组织并参与了本次活动。李谦博士主持了本次学术沙龙,杨睿雍、王庆宇孙甜甜三位同学进行了主题报告,董悦、刘三洋博士进行了评议,李忠诚等与会同学进行了讨论,姜涛教授进行了总结。

杨睿雍同学主讲题目是《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社会与规范刑法》:刑事立法的未来面向的将是刑法规范向规范刑法的转变。这是从一种非理性的、蒙昧的刑法规则向理性的、人本的规则的转向。刑法的规范科学属性正是由理性的方法论所决定的。作为研究刑法的人应当善于了解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勇于反省自己的前理解,正确对待自己的偏见。人工智能正在不断影响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受此影响,未来刑事立法会呈现如下特点:首先法定犯时代会到来,并且这种趋势会愈演愈烈。直到最后实现传统刑法与现代刑法的裂变,集中、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会逐渐演变成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轻犯罪法的分散模式。背后的原因正是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规范化程度的加深承接这种精细化趋势,所谓的预防刑法的趋势会愈加明显,刑法会更加频繁地介入到社会治理领域,功能主义将成为刑法的常态。除了根据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内容上的精细化。刑法的另一个发展趋势是教义学自身的精细化转向包括罪过内涵的重新界定,传统构成要件概念的颠覆,违法性判断标准的隐蔽重构都是教义学自身的重要转变。当然,刑法应当是保守的,无论往哪个方向发展应当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这会是一个漫长而又坚定的过程。

王庆宇同学主讲题目是《司法裁判中的人工智能工具主义》:智能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于法院系统为实现法院的起诉、调解审判和执行“一站式”服务提供了技术条件,自动生成起诉状、导诉和在线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诉讼便利,自动生成和线上传输调解协议、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功能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了诸多帮助,使得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紧密结合,很可能带来司法体制的另一场“自我革命”。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与我国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相得益彰的。1.司法主体的特殊性:人工智能具有主体意识后比法官裁判相比并无更优之处。2.司法裁判的认知过程:人工智能借以实现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数据来源都差强人意,因而更难实现对人工智能推理结果的信任。3.司法责任的落实:人工智能难以落实司法责任,存在特殊预防的措施难以执行和一般预防的效果难以实现的问题。4.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法官在做决定时,极少能顺着一条单一的推理模式做出判断,很可能要反复思考、权衡各种因子及其权重系数来最终得出一个他认为合理的结论,人工智能则更难以实现。人工智能的价值体现在其工具性上,也仅仅是工具,是谓“司法裁判中的人工智能工具主义”。

孙甜甜同学主讲题目是《人工智能及其对法律领域的影响》:人工智能的优势在于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减轻法律从业者的负担;人工智能可以促进司法公平;智慧法院的建立将提高司法的可得性,帮助消除司法的鸿沟。虽然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领域大有可为,但始终不会取代人类智能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因为人工智能依赖于来自人类智能的数据喂养,人类智能的发展决定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完善。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相比,人工智能只能根据已有的算法和数据处理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只能依靠人类智能来处理解决。人工智能对现代的司法挑战:一是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问题还不能成为现有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真问题。二是机器人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意义上的科技产品所对应的责任承担机制不能完全适用于机器人致害的法律责任,至少其不能涵盖由机器人自主性所引发的责任。因此,需要反思现有的责任承担机制。在法律应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这个问题上:在制度上,要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从方向上规制人工智能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在理论上,立足现实,审慎对待法学理论的发展。

在三位同学报告之后,刘三洋、董悦博士发表了点评意见。
刘三洋博士指出,人工智能不能被认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一方面,每一社会成员都归属于特定的文化共同体。它如同阳光与空气,伴随每一个体的成长,对其人格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长期渐进、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作为信息与芯片技术产物的人工智能没有经历文化影响的自主过程,因而不具有社会主体的资格符合。另一方面,无论是刑罚中作为主刑的生命刑、自由刑,还是作为附加刑的财产刑,都不可能实现对其的处罚威慑,或改造影响,因此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董悦博士指出,面对伴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带来的巨大风险,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自然也不能“缺位”和“不作为”。讨论“人工智能与刑事立法”,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何为“人工智能”,按照发展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器模拟人工意义上的人工智能,一类是机器替代人工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在前一阶段,虽然可以模拟人工,但机器毕竟还是机器,可以替代人类完成一些枯燥繁琐的工作。在这个阶段,我认为一方面,刑法介入的重点在刑法解释。就是说怎样运用刑法解释来处理、规制机器的使用、操作过程中因为程序或者指令错误的问题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总体来讲,就是面临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怎么把刑法用足、用尽、用好的问题。另一方面,怎样在不可预测的后果到来之前出台立法以防微杜渐的问题,立法需要平衡技术进步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在后一个阶段,也就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高级阶段,如果它们机器人也像人类一样有情感,有理性、有学习能力,能感受冷暖和痛苦,首先受到挑战的可能还不是刑法,甚至不是法律,而是伦理学和哲学。与此同时,作为社会科学的刑法可能就要面临修法或者重新立法的问题了。主体、故意过失等主观要件、责任等都要面临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责任领域,首先要惩罚的是机器人本身,这里的困难可能还是自由意志的问题,其次需要追究的可能是研发者的责任,毕竟他们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的人,他们制造了风险,并把这种风险变成了现实。

两位点评人发言之后,进入沙龙的自由讨论阶段。
李忠诚博士指出,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也存在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兴问题,比如人工智能创造物权利归属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归属公共领域或进行专有权保护。尚无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将基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个人认为不应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资格是法律主体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法律主体资格制度的存在通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方式激励法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人工智能是否遵循这样的激励机制是存疑的。关于权利归属,个人更倾向于归属于公共领域。在现有制度已对人工智能技术予以专有权保护的背景下,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继续进行专有权保护是否有利于社会福利效果的最大化是存疑的;激励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创造物从而成为人类所创作作品的替代物,这一做法是否有利于“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一立法目的,也是存疑的。

陈晓宇同学指出,关于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研究,首先要对人工智能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定义,区别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概念。人工智能要完成的是让“电脑”像“人脑”一样思考。那么我们大胆设想在人工智能发展的高级阶段,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可能也会拥有人的部分属性,而具有法律人格,受到法律规制。所以人工智能的立法研究应该是分阶段讨论。在民法领域讨论人工智能立法,我认为应该从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考量。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在主观要件方面包括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现阶段人工智能还属于初级阶段,人工智能(算法/机器人)不具备独立意识,在一些场合如侵权讨论其责任承担就没有多大意义。

张浩良同学提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具有自然性、社会性,但其本质是社会属性。这样人类才成为民事乃至刑事主体。人工智能创造物在什么程度上才能达到这样程度,不无疑问。若承认人工智能创造物主体资格,一切的配套制度均会动摇。

在学术沙龙的最后,姜涛教授进行了总结:本次沙龙三位报告人准备十分充分,报告也很精彩,体现了法科同学的责任担当。同学们讨论也很激烈,体现了学术沙龙的意义。法科同学有问题解决问题,没有问题要创造问题,解决问题,本次学术沙龙就是面向未来的,但绝对是有意义的。刑法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需要思考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事实层面的人工智能与规范层面的人工智能,两者并不是等同概念,涉及刑法立法如何控制风险问题;二是人工智能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的风险是什么,这会带来刑法中的主体理论、共犯理论与责任理论等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人要事先做好知识储备。

至此,本次学术沙龙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感谢为本次沙龙付出努力的各位同学,期待学院能够多举办类似的学术活动。
图文:黄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