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2月4日晚上七时许,南京师范大学姜涛教授、秦策教授、张镭教授、陈辉副教授受邀出席南师法学家第二期茶座,各位老师从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史、法理等视角出发,为全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神上的饕鬄盛宴——“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此次茶座由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杨雪讲师主持,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师生近百人聆听了此次讲座。

首先由姜涛老师表明观点,刑罚能发生威慑功能,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应采用宽缓的刑罚以及挽救教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比较基础,修正年龄应依据利益衡量、形式政策以及最大利益原则等方面进行考量。刑事责任年龄推定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适合本土。当然,姜老师虽然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激情立法,但是提出应健全少年司法制度。

接下来由秦策老师发言,表明刑法学界正统观点缺乏一种说服力,世界各国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一,甚至有些国家至今仍未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此外,基于我国国情: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举例说明)、人口(或者青少年)基数大,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引起人们的热议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秦策老师认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有三:一为道德能力责任;二是选择理论;三是反思理论。并且提出我国学界目前缺乏实证研究以及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研究。
在交流互动环节,老师们与在场同学们就针对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管教等方面开展了交流讨论,耐心且全面地解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张镭老师进行评议和解答: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不是一个问题,退一步而言,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值得降低?无论降低到什么程度,各界都会有争议。一个人他了解规则、了解后果,但未必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刑事处罚不一定是对人权的破坏,也是更好地保障其人权的一种方式。他提到,刑责年龄问题是一个矛盾:14周岁前一天,与刚满14周岁几个小时,对于当事人来讲思辨能力并无差距。目前来说,即便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社会普遍现象,但仍会引发不良社会影响,若不加以规制,对于行为人其今后发展和成长均为一种伤害。此外,未成年犯罪,监护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目前的监护人制度不够完善,家长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义务,如何能够更好的教育孩子?
陈辉老师随后进行了相关逻辑分析与归纳总结,他认为刑责年龄降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既然民意这么大,说明应该予以重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重视少年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结合。大家不妨思考,有没有可能我们现在的刑责年龄已经不符合我国国情?他提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惩罚亦是一种教育,如果恶意极大,即使不降低年龄也应该处罚,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提上日程。陈辉老师赞同张镭与秦策老师的观点,认为青少年不能理解规则,因此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也不能过于苛责父母和学校。

讲座最后,杨雪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她首先对各位老师的莅临表示感谢,其次本场讲座座无虚席,杨雪老师对同学们高度热情且严谨的学术态度提出赞扬。接着她表明现行刑责年龄不受刑事处罚不等于不受规制,例如可以选择工读学校。并启迪同学们思考这种特殊的矫正是否包含惩罚。无论是矫正还是惩罚,一系列措施是考虑被害人的利益还是被告人的利益?对被害人利益的考虑存在一个限度,无论是功利主义原则还是个别的威慑,本质都是从被告人利益出发,最终是实现这个人回归社会,增加社会安全感,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也是刑法目的所在。
至此,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期待南师法学家下一次茶座的到来!
文:郭玉洁;图: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