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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120周年校庆暨博彩网址大全 院庆系列学术活动“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评价”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2-10-11 作者:张晓宁 来源: 博彩网址大全 点击:


2022106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120周年校庆暨博彩网址大全 院庆系列学术活动于线上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吉林大学博彩网址大全 教授、博士生导师侯学宾老师担任主讲人,由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丰霏教授主持,孙文恺教授、张镭教授与谈,来自全国高校博彩网址大全 数百名师生通过腾讯会议参加线上会议,共同聆听了侯学宾老师以“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评价”为主题的精彩分享。

本次活动共分为四个环节。首先由侯学宾老师就“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评价”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随后孙文恺老师、张镭老师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聆听完讲座的感受,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接下来由侯学宾老师针对线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答;最后由方乐老师、丰霏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

在第一个环节中,侯学宾老师首先阐述非婚同居中的法律评价这一话题的重要性。非婚同居是在社会发展中催生的新问题,和我们的生活联系紧密,自改革开放以来,非婚同居的现象愈发普遍。随之产生的,是非婚同居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如何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如男女恋爱期间的红包“赠与”或“借贷”性质的认定。由此,侯学宾老师引出了本次分享的问题:非法同居无法定登记程序,如何证明双方关系?法律上对这种非婚同居关系如何定性?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查看目前的法律有无非婚同居的相关规定。侯学宾老师主要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进行了考查。对于身份关系,我国对非婚同居的态度经历了从“非法”走向“合法”的路程。上世纪80年代,我国只承认登记后的婚姻,即法定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同居的相关意见,承认了事实婚,没有登记或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婚姻的法定要件,那么便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承认了法定婚和事实婚的区分,将同居前的“非法”删去,同居关系开始“合法”化;2003年,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对于同居关系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同居关系的法律身份性部分消失。

对于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侯学宾老师认为我国经历了从“法律无视”走向“有限调整”的路程,具体体现在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由下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以及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非婚同居纠纷的法律调整。

那么如何理解非婚同居问题?侯学宾老师认为可以从多种角度解答,但最好的抓手是从财产问题入手。在非婚同居的财产流转中,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处理隐藏着对非婚同居身份性的认识。要明确法院的态度,裁判文书是最具权威性和最有法律意义的,所以侯学宾老师在2820篇裁判文书中抽样选取了163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和120件民间借贷纠纷进行统计和数据处理。侯学宾老师认为非婚同居的财产给付可以分为三类:一般赠与、附条件赠与和借贷合同关系。当案件发生后,如何认定财产给付是实践中法官经常面临的难题,面对这种情形,我们通常有两种策略:依据司法裁判中的证据规则判定;依据财产给付行为的目的判定。

侯学宾老师认为,我们着重需要考虑的是,法院在进行财产给付的目的判定时,会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和非婚同居的身份性有何关系?首先,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争议集中在财产给付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在抽样出的163份裁判文书中,有131份认为是彩礼,有50份认为是一般赠与。法官认定行为性质时,会考虑民间习俗、金额大小和共同生活时间三个因素。民间习俗要考虑到地域性、寓意性和时代性;金额越大,法官越可能认定为彩礼,金额越小,越可能认定为一般赠与;同居时间越长,越可能认定为彩礼,同居时间越短,给付行为越可能认定为一般赠与。这三个因素不是孤立存在,在法官认定给付性质中往往共同发挥作用。其次,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考量因素,主要针对是一般赠与还是借贷关系。法官在认定时主要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金额大小。如果金钱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更容易被认为是一般赠与,反之更容易被认为是借贷。如果金额较大,更容易被认定为借贷,反之更容易被认为是一般赠与。同时,侯学宾老师强调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证据规则发挥的作用更大。

基于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官考量的这些因素和非婚同居的身份有无关系。针对这一问题,侯学宾老师给予了肯定答复。这背后涉及到了我们如何看待非婚同居问题,如何在法律上对性质进行评价。社会学上将非婚同居分为爱而不婚的同居关系、迈向婚姻的同居关系和替代婚姻的同居关系三类。爱而不婚的同居关系,个体性更强。迈向婚姻的同居关系,目的性和关系性更强。替代婚姻的同居关系属于一种极端情况,因此在本次分享中没有讨论。如何界定普通关系、非婚同居、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我们如何理解非婚同居。要理解非婚同居,不可避免要与婚姻进行比较。人们对婚姻的理解不断变化,共同生活、情感、性关系和生育在不同标准下都成为了影响婚姻的本质因素,婚姻的形式也有法定婚和事实婚之分。

因此,非婚同居的本质化理解是什么?侯学宾老师认为这是很难回答的问题。我们对非婚同居的类型可以更细致区分,按照主体、目的和性别,进行非婚同居的类型化或“切片化”处理。从主体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大体区分为年轻人和老年人,其中涉及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从目的角度来讲,爱而不婚的同居关系、迈向婚姻的同居关系和替代婚姻的同居关系是具有意义的,但能否成为法律规范上需要操作的东西是需要讨论的。要在法律上评价非婚同居,不外乎三种立场,即否认、放任和承认。若要对非婚同居进行承认,应当承认什么?法律调整非婚同居有不同的模式。侯学宾老师提出,在目前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无共识的情况下,贸然将其纳入民法典不一定是一个合适的做法,我们对非婚同居应当持一个审慎的态度。

第二个环节为与谈人交流互动,孙文恺老师、张镭老师对于分享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孙文恺老师认为对一个问题没有定论便是最好的结论,能够激发我们去不断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结合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但是在非婚同居中,身份关系越来越社会化,或者说被社会化程度的深浅产生重要影响。一旦两性关系逐渐稳定,并且涉及“彩礼”等问题,自然属性开始向社会属性的领域迈进,问题开始趋于复杂。同时,孙文恺老师认为侯学宾老师的研究方法、思路对自己很受启发,并希望学生们积极学习。研究问题应当具体细化,在大的方向指导下应当由跨学科的交流,这对我们研究法律问题如何评价一个制度有大的助益。

张镭老师就侯学宾老师的分享发表了三方面的看法。首先,当我们否认非婚同居时,我们需要明确同居到底是什么。如果以双方共同生活表达为同居,同居是个人行为,而婚姻是社会行为,从个人现象变为社会现象,婚姻的形成实质上是对个人行为政治性的确认,是社会对两人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认。而目前在婚姻自由的影响下,婚姻社会性的特征渐趋式微。此外,法律上对于同居没有明确的概念,我们确认了异性在非婚状态下的同居,但对异性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没有任何要求。对比其他国家具有相关规定,这种要求或考量是否是我们现在需要考虑的呢?张镭老师认为一定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防止“冷暴力”。最后,关于同居的分类问题,张镭老师再次强调了老年人的同居问题,这背后涉及到的问题和普通人的问题具有一定差别,这涉及到了更广泛的社会关系。

第三个环节是自由提问。丰霏老师认为侯学宾老师在分享中提到的老年人非婚同居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询问。侯学宾老师认为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同居问题日趋普遍。老年人承载了更多的社会性因素,但相比中年人而言没有很强的社会选择性,老年人再婚的自由没有得到保障,所以产生了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问题。侯学宾老师认为老年人同居问题更多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理论性或许相对较弱,更多是社会文化的问题。老年人应当有结婚的权利,如果提同居问题类似于矮化。

对于同学们提出的“如何看待大学生同居”问题,侯学宾老师认为很有意义。回答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判断非婚同居问题,非婚是一个限定词,关键点在于同居。究竟是什么是同居?如果将婚姻理解为法定婚,其社会公示作用就是结婚证。如果超越法定婚的理解,时间维度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大学生同居也应当考虑时间维度。此外,对外公示性也是一个应当考虑的问题。对于大学生同居的态度不是放纵,根据普通的法律即可以解决,所产生的问题并未达到非婚同居的高度。

对于“同居关系下的纠纷和恋爱关系的纠纷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裁判中有区分吗?能否认为同居关系的存在会对此类纠纷产生影响或者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侯学宾老师认为没有区分。在法院裁判中,事实认定都是以恋爱关系出现。同居关系对财产关系的影响是侯学宾老师个人思考后的结果,他认为法官可能存在这种潜在的认识。

针对“对于符合婚姻条件的异性非婚同居,其中部分人可能是为了回避婚姻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应当赋予主体责任和义务”这一话题,侯学宾老师指出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不一定是为了不想承担责任,而是不想选择这种形式。我们要讨论的是,非婚同居要不要成为一个类婚姻的关系。侯学宾老师认为我们没有必要承认这种情况存在,承认事实婚姻即可。通过特定的方式区分,就成为了“轻型婚姻”,世界上的确有某些国家这样规定,这与特定的文化相关。

针对“如何看待合法的非婚同居和违法的非婚同居概念关系”这一问题,侯学宾老师认为同居问题分为合法和非法,非法的即民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罪,非婚同居概念本身界定了双方单身,概念层次上一定是合法的。



讲座最后,方乐老师对侯学宾老师的分享表示感谢,认为本次讲座对于各位老师和同学们今后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都颇有借鉴意义,并对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对博彩网址大全-中国博彩网址 工作和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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